1.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第46号)
天等县卫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校验工作。
1.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备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放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2.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凭医师执业证书确认)。
3.具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4.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5.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天等县行政区域内从事X射线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一)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专业(进修)培训证明;
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5.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6.放射诊疗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
7.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8.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9.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专、兼职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方案、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人员名单、工作职责);
10.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项目[变更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门牌号(非经营权转让或搬迁)]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事项报告书;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变更名称或所有制形式)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变更门牌号)管理部门变更门牌号的证明。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说明;
5.《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及健康体检、培训和个人剂量检测材料;
6.本校验周期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7.《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1.《放射诊疗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申请延续报告书;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五)遗失补办《放射诊疗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遗失补办报告书;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1.咨询电话:0771-3532067
2.投诉电话:0771-3532059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公地点: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